一、審查主體
制定規章制度的主體主要包括: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包括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單位,受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授權管理人、財、物,可以在授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制度。而集團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部門及其它機構、組織、非行政單位等均無權制定和發布規章制度。如,集團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所屬的人力資源部(處、科)擬定、發布薪酬管理辦法,由于部門不承擔民事責任,不是法人組織,主體不合格,所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無效。主體合格是規章制度的第一要素,前提條件,如果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會導致法律風險。
二、審查內容
勞動規章制度內容廣泛,政策性強,直接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等八個方面。相對而言,規章制度的重點應放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方面
三、審查程序
規章制度要合法,除了主體、內容合法,就是程序合法。一般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分為四個步驟。
1、起草草案
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來決定是否制定新的制度。制度的制定不能想當然,制定前要廣泛的征集意見或者深入調研。起草草案要先列框架、標注重點、列明和其它制度的關聯性,有的還要考慮新制定制度與其它制度有沖突的地方如何來解決;然后再完善內容,將語言嚴謹、合法、合理。
2、民主討論并完善
制定的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到底是采用職工代表大會還是職工大會,這個各地的《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都有指導意見,可以參照指導意見來確定,如果公司有《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按公司制度執行。
大會上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對制度草案進行討論并提出修改意見,這個一般不是一次就能成功的,可能需要與會人員多次的討論修改。討論修改完善后形成制度討論最終稿,經與會人員投票通過。
需要注意的是,要將會議組織的通知、與會人員簽到表、會議照片、修改建議或意見、會議記錄等歸檔,留作證據資料備查。